6月11日,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修订稿。
据悉,修订主要涉及原章程的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内容,为改革院士遴选制度、优化学科布局和年龄结构、健全退出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中科院将依据新的章程,修订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积极稳妥推进改进和完善院士制度工作。 依据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增选名额及其分配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由学部主席团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院士候选人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学部主席团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候选人特别推荐小组,不受理本人申请。有效候选人由学部主席团审定。 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组织院士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和初选,产生本学部初步候选人和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评审和初选必须遵循公正、客观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各学部初选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为20%。各学部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应超过本学部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2/3。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2/3的候选人,按学部主席团确定的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产生本学部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经各学部常务委员会审查确认后,由学部主席团确定终选候选人。新当选院士由具有投票权的全体院士投票产生。选举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有效票数1/2的候选人当选。 此外,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院士称号。 《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最早为1992年中科院第六次学部委员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章程》。1994年,中科院第七次院士大会将章程更名为《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其后经过7次修订,此次是第8次修订。 据了解,《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作为院士制度的基础和学部工作的基石,对加强院士队伍建设、规范学部工作、健全学部组织、保证学部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院士称号的学术性、荣誉性受到复杂的外部因素影响,院士增选也受到非学术因素干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进完善院士制度的任务,一些内容涉及院士章程,需要对章程加以修改和完善。 为积极稳妥推进改进完善院士制度工作,中科院决定对《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学部主席团也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形成了提交院士大会审议的修订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