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中国大学章程问题何在

2014-6-12 09:1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64| 评论: 0|来自: 中国科学报

摘要: 中国高校出台大学章程,是高校依法自主管理的必由之路。但从目前公布的大学章程来看,笔者以为,有几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和重视。
中国高校出台大学章程,是高校依法自主管理的必由之路。但从目前公布的大学章程来看,笔者以为,有几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和重视。

第一,确立章程的目的尚不明确,对于究竟什么是章程,未能很好地理解。因此,无论是在绪论部分,还是在正文中,都罗列了不必说或者至少不必在章程中来说的内容,如大学历史、学校建设目标等;还有在内文中专列一章说明学校标示、校训等内容的,但这些内容更像是给外人看的。对于作为议事规则的章程来说,这些都不必要。

第二,追求大而全,内容过于抽象。章程中,小到学校地址门牌号码,大到各部门的工作说明,可谓应有尽有。笔者注意到,国外高校大学总章程中,一般不谈学生,因为针对学生有专门的规章制度。但我国现行的很多章程,都专设一章谈“学生”,这当然没问题,只是从现在所罗列的内容来看,更像是学生守则的内容,完全不必罗列在章程中。

第三,从具体内容上看,有些问题过于含糊,会带来很大问题。比如,在机构组织部分,都会谈到学校要设置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并称该组织由主任主持并开展工作。但很多章程并没有说明主任是如何产生的,应该担任多少届,如果主任缺席由谁负责等。

对此,笔者有三点具体建议:首先,应明确大学章程乃校内议事规则的纲领性文书,此外的其他内容,不应列入其中;其次,章程各项条款应极其明确,并具有操作性,同时应与现行的上至国家法律、教育部法规,下到各学校的规章制度相衔接;再次,各高校应该有明确的章程委员会,既负责撰写章程,也负责在章程发布后解释相关问题,同时也应该在必要的时候,负责对章程进行修订。

中国大学章程的制定还在起步阶段。我们殷切期望各高校能拿出经得住时间和历史考验、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大学章程,从而为未来中国高校的发展提供一份切实可行的路线图。

大学与大学章程的制定

观点:中国大学章程问题何在

众所周知,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的机构。而所谓章程,是指用于治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者一个组织的基本法规或曰根本性规章制度。按性质看,它属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是纲领性的法规文书,需要所有成员共同遵守。

由此可见,一所大学的章程,就应是这所大学的基本法规,所有员工都要承认并共同遵守章程。

在国外,每个大学都有各自的章程,而且还不止一个。除了大学章程这个总纲外,教师组织、各个学院、各相关学术组织、学生组织、校友组织等都有各自的章程。

大学章程的基本内容

国外大学的章程,各有各的写法,内容或者说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但从总体上看,可谓“大同小异”。以下,笔者将以美国佛罗里达大学的章程为例,解读大学章程大致涵盖哪些内容。

该章程除了“序言”之外,主要由八个部分组成:大学的治理;大学的管理;教师;教师议会;委员会;大学的组织;上诉权以及修正案。

“序言”不长,虽然罗列了四段,但其实只是一句话。其大意是:我们因为深信社会开办高等教育,特别是大学,要致力于为社会的更高目标服务,一所大学就是学术灯塔、是全心全意为社会服务的源泉、是倾心于研究与创作性学术的核心力量,所以才制定了本章程。

第一部分首先阐明佛罗里达大学是属于佛罗里达州的教育机构,章程的规定与佛州的法律、佛罗里达大学董事会的规章等一致。然后明确指出,该校是由校方的管理者与教师代表共同来治理的。双方是一种相互遵照、合作的伙伴关系。

第二部分规定了大学的管理群体,分为6个小节,介绍了校长、教务长以及其他人员及职责。

第三部分为“教师”,无疑是章程的重点之一。相较于第二部分6个小节、不过一页的内容,第三部分虽然仅增加了2个小节合计8个小节,但却占据了5页多的篇幅,包括:教师的定义即何人可以被称为教师;学术自由;学术职称;教师入职;教师的职称晋升;终身教职(这一小节的内容相当细致);教师辞职与全体教师大会等。

第四部分“教师议会”同样是重点,分为8小节。该部分明确了教师议会的功能、议员及其职责,议会的议事制度如官员、议会会议等问题。

第五部分是“各种委员会”,内容最多。该部分主要明确了各委员会的分类、设置的目的及其职能,如教师议会的执行委员会、政策委员会以及其他常务委员会、联合委员会、校长任命的委员会等。

第六部分是“大学组成”,主要规定大学的各级组织,如学院、研究生院等,也对一些特殊单位与全校性质的单位(如图书馆)做出相应规定。

第七和第八部分都只有一句话。前者说,所有师生员工都有权因为自己受到的冤情或不满而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上诉;后者则称,只要符合相关条件,教师议会有投票权的议员达到2/3提出要求,就可以对该章程做出修订。

国外大学章程的特点

由上述佛罗里达大学章程,我们大致可以看出国外大学章程的一些特点。

首先,这些章程是内部的议事规则。因此,章程对内部总体的运行规则以及如何运作,做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大学的运行是由校方的管理者与教师议会分而治之的。这既赋予了教师的代表组织管理大学的权力,也保证了这个机构具有在学校层面上的立法权和决策权。这能够保证校方的管理者和教师议会拥有几乎相同的权力。因此,双方必须相互尊重与合作。

其次,这些议事规则的规定极其规范、明确。比如,什么样的人可以被称为教师。章程规定,教师是指那些在正常学年中受雇于佛罗里达大学,要从事教学、研究和学术服务的人员。那些临时在此授课者,就不属于此列。再比如,关于教师入职,应首先由系主任提名,然后上报到上级学院,获得批准后,再上报校长,最终的任命由校长(或指定人员)下达。在西方,教师终身制是教师极为关注的话题,章程对此有详尽规定。

再次,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章程都做了先期考虑。比如,校长是一校之灵魂,章程明确了校长是一所大学的首席执行官,对学校的各项活动全权负责,同时拥有否决权。那么,一旦校长出现辞职、生病乃至突然去世的情况该怎么办?学校设有教务长,章程规定,教务长除了是校长领导下的最重要的执行官外,还有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在校长缺席时,发挥校长的作用。

章程应与其他规章制度互补

总体而言,人们从章程中应大体知道,这所大学由哪些人和哪些组织组成,内部运行规则是什么。就内部而言,比如一位教师,一旦自己职称晋升等方面出了问题,具体问题可能要留待律师处理,但自己该怎么办,原则上是有路径可寻的。

当然,在国外,大学章程绝非唯一法规,在校内,各级组织也有各自章程,期间不会出现矛盾或相违背之处。即便是章程本身,一般也会附有细则,从而对章程本身做出进一步说明。

章程与各项规章制度的互补,可以有效地保证纲领性章程的落实,更重要的是可以从制度上保证一所大学内部人员的权利,同时也就从制度上保障了一所大学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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