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国工程院章程》(修订案),重新改写了有关院士增选推荐途径,评审与投票规则以及劝退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至此,中国工程院院士制度大修工作落下帷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优化学科布局,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此次院士制度改革正是围绕上述《决定》内容展开的。 《中国工程院章程》修订后,院士遴选程序将发生较大改变。院士候选人提名途径仍为两条。其中,保留了院士的提名权,并去除了原来对院士提名的限制。“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提名候选人数不超过两名;获得不少于本学部三位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的条文内容被删除。另外一条提名途径,即原第八条规定的“各有关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设计、建造、运行机构、学术团体,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按规定程序推荐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后,提名候选人”被修改为“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名候选人”。也就是说,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不再经过行政部门遴选。 特别要指出的是第九条中增加了一段重要文字:“各学部初选结果经主席团审议并确定终选候选人名单后,提交全院全体应投票院士进行投票终选。终选采取等额选举,获得有效票半数以上赞成的候选人当选。”这意味着院士增选机制增加全院院士总投票原则。 院士退出机制这一问题,则在第十一条的修订中得到了回答。条文加入了“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时,应劝其放弃院士称号”的内容。而规定劝退和撤销院士称号具体程序的内容被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