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报:独立学院不是“摇钱树”

2014-3-20 10:5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39| 评论: 0|来自: 中国科学报

摘要: 10年前,为解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的资源不足问题,教育部出台了8号文件,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与优质本科高校合作创办独立学院;5年前,教育部为规范独立学院发展,针对独立学院发展中的问题,出台了26号令即《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督促独立学院在条件具备、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在5年内独立转设。

10年前,为解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的资源不足问题,教育部出台了8号文件,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与优质本科高校合作创办独立学院;5年前,教育部为规范独立学院发展,针对独立学院发展中的问题,出台了26号令即《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督促独立学院在条件具备、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在5年内独立转设。然而,直到现在,26号令框定的5年规范期已过,但在全国300余所独立学院中,仅有30余所独立转设。

是什么导致独立学院难独立?除了有的独立学院想继续靠母体校的品牌招生、办学,不愿独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独立学院想和母体校“分手”,但母体校提出巨额“分手费”使得本来就资金吃紧的独立学院只得“耗着”。

从表面上看,母体校和民间机构共同举办独立学院,提供了品牌资源、学校资源(师资、校舍)等,在独立学院属于母体校不独立时,收取管理费,在独立学院提出分手要独立时要“分手费”,是符合情理的——学校的品牌、资源不能白用,否则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独立学院就是在用国有资产牟利。

不过,这是基于把独立学院作为营利性的企业而言的,母体校投入了资源,当然应该有所回报(甚至要根据所占股份比例“分红”)。可是,独立学院是营利性企业吗?按照2010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办学体制改革精神,进行高等学历教育的独立院校,属于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是公益教育事业。如果作为公益教育事业,学校是不应该追求经济利益回报的。

把独立学院视为营利性的教育企业,很大程度导致我国独立学院的畸形发展。有的独立学院从事的就是贩卖母体学校文凭的生意,由于学生可以以二本甚至三本的分数被独立学院录取,毕业时却可拿一本母体校的文凭,这造成了学校的不公平和学生的不公平。有些学校闹出“学位门”事件,就与此有关。这种办学思路,既败坏母体校的声誉,又影响独立学院自身健康的发展——一些独立学院死活不愿意独立,就因为自身没有办学的底气。

如果独立学院独立,获得了授予文凭的资格,这表明其办学质量有保障;一直授予母体学校文凭,自己却没有获得学位授予权的学校,理论上说其质量并不过关。但是,鉴于母体学校文凭“值钱”,不独立的独立学院反而在招生时受到追捧,这种现象极具讽刺意味。

把独立学院“当摇钱树”,是背离教育规律的行为。这也把独立学院一步步推向困境。有的母体学校年年向独立学院要管理费,可独立学院建设高质量师资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又需要加大投入。上交管理费后,独立学院无钱继续投入,导致师资建设、课程建设、教改探索极为困难,进一步增强独立学院对母体学校“品牌”的依赖性。再者,出于独立学院“赚大钱”的定位,不少地方政府不会对独立学院提供补贴,社会机构向独立学院捐赠的也少之又少,独立学院的办学收入只来源于学费收入——这种办学模式根本无法持续。随着办学成本的增加,独立学院的学费不可能一直上涨,本身办学质量不高的独立学院,表面风光,实际上危机重重。

创办独立学院,应该回归公益路线。不论是母体学校,还是民间机构,都不能指望把独立学院办成“摇钱树”。有人建议,对于独立学院的未来发展探索混合所有制模式,还要清理母体学校究竟投入了多少资源。清理母体学校究竟投入了多少资源,这是有必要的,这也是学校财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可是,理清资源的目的,如果是明确母体校占多少股份,可能带来的是大问题——是不是谁的投资越大,谁在董事会中拥有的话语权就大?没有向独立学院有任何直接投入的社会人士,就无权参与学院的管理和决策?

创办公益性质的学校,是不应该追求回报的。学校纵使有收入,都应该再投入到教育事业中,所以国外的大学,公和私其实并不是分得那么清楚,只是办学者不同而已,政府照样对私立学校有投入,大笔的社会捐赠进入民办学校,也没有谁要求占多少股份。作为公益性质的学校,基本都设有基金会。学校所有收入全部进入基金会(政府拨款、学生学费、社会捐赠),对社会公开,再由董事会(理事会)决定使用。这样的学校治理模式,可确保学校的公益属性,也让学校健康发展,而不是把学校当成牟利的工具,只是想着如何从学生身上发财致富。

无论是政府部门、母体校,还是独立学院的办学者,都应思考如何办好学校。目前,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有一些介入独立学院办学的民间资金,考虑的还是营利——这就需要制度加以规范。依笔者之见,对于当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宜归类为公益教育事业,采取基金会—董事会治理模式。如果独立学院采取这一治理模式,分手费问题、所有制纠结将得以化解,母体学校的资源注入基金会,发展的还是公益教育事业;而对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可允许举办者注册为企业,按企业模式经营。如此一来,便可让教育的公益属性和产业属性各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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