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等答问

2014-3-19 14:5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31| 评论: 0|来自: 教育部

摘要: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系统构建质量保障体系 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这是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的配套文件,也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三个文件制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召开了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启动了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明确了未来研究生教育发展思路和改革重点,标示着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统筹构建质量保障体系是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两个重要着力点之一。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是今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主题。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有效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的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是保证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不断提高质量的迫切需要。
 
从发达国家研究生教育实践经验看,建立长效质量保障体系,是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的有效途径,也是世界各国研究生教育发展和质量保障的共同经验,无论是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世界发达国家,还是印度、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质量保障体系,对保证本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由研究生教育大国向研究生教育强国迈进的关键阶段,急需构建一个与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相适应、充满活力的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持续提升,主动服务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2、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转变建设理念。树立科学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观,改革质量评价机制,实现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以政府为主向以学位授予单位为主转变,充分发挥学位授予单位作为质量第一主体的作用,推动学位授予单位形成质量保证的内生动力。二是加强整体设计。进一步明确学位授予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在体系建设中的职责,各司其职,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系统规划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三是坚持重心下移。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重心下移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也要将质量保证的重心下移到各院系和导师,以研究生和导师为核心,从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入手,激发学生和导师的活力。四是鼓励特色发展。在保证基本质量的同时,突出对学位授予单位争创高水平研究生教育的引导。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层次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强化分类管理、分类评价,鼓励特色发展。五是加强质量文化建设。通过制度建设,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增强导师、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引导学位授予单位营造体现自身发展定位、学术传统与特色的质量文化。
 
3、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的建设目标是什么?
 
答:目标是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由学位授予单位构建,是整个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基础,重点是完善学位授予单位的各项规范制度,提高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增强质量自律的主动性,培育质量文化。外部质量监督体系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共同构建,通过提供政策引导、资源配置、质量评估、社会监督等手段,促进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质量保证水平不断提高。最终形成一个多质量主体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积极有效、“五位一体”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
 
4、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的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应遵循“标准先行、分类监管、统筹协调、支撑发展”的基本原则。“标准先行”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需求,制订不同类型、层次和学科类别的学位授予标准,作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工作的依据。“分类监管”是指根据不同主体和对象,采取相应的质量监管方式,加强分类指导和管理。“统筹协调”是指充分调动各主体的创造性,形成上下配合、内外协调、积极有效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支撑发展”是指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要有利于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有利于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
 
5、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有何举措?
 
答:一要制订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标准。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实际,对本单位研究生教育进行合理定位,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要在国家发布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基础上,制定体现其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特色的、更高水平的质量标准。二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学位授予单位要参照《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更新质量保证理念,加大改革力度,完善各项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本单位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三要发挥学术组织和导师的作用。学位授予单位要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导师在质量保证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导师的质量意识,加强师德教育,调动导师育人的积极性。四要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发研究生学习积极性。学位授予单位要统筹各类研究生教育经费,制订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奖助学金制度,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畅通分流渠道,加大对不合格学生的淘汰力度,激发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五要推动建立自我评估制度。学位授予单位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依据其发展目标和质量标准,定期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突出自我评估的诊断作用,改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国际评估。六要着力推进质量信息公开。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质量信息平台,加大质量信息的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研究生毕业前质量反馈和毕业后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并根据调查结果,提高培养质量。七要培育质量文化。学位授予单位要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重视质量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广大师生的质量意识,营造良好学风,树立声誉最优的卓越文化、质量第一的竞争文化、开拓创新的科研文化和学术严谨的学习文化。
 
6、教育行政部门如何加强质量监督?
 
答:一是制订质量基本要求。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制订《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为学位授予单位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提供依据,为导师培养学生提供参考,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提供标准。二是开展必要的质量监督。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依法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学位论文抽检等质量检查工作,健全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强制退出机制,保证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三是建立质量信息平台。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提高信息服务水平,规范管理工作,加大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客观参与质量监督,形成质量预警机制,促进培养单位质量自律。四是加强资源配置与质量的衔接。建立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制度,加强财政拨款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有效衔接,发挥绩效评价的导向作用,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树立全面质量管理观念,自主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引导办出特色争创一流,持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五是加强区域统筹。进一步转变职能,在质量保证重心下移的同时,加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研究生教育质量统筹监管的力度。
 
7、如何充分发挥学术组织、行业机构和社会机构的作用?
 
答:从发达国家质量监督体系建设经验看,加强第三方监督是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有效手段。如何发挥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在质量监督中的作用,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一个重点。一是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调查研究、标准制订、评估论证及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在人才培养、需求分析、标准制订、实践训练和专业学位质量认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要积极培育具有良好声誉的专业化社会监督机构,开展独立、科学、公正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
 
8、《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将发挥什么作用?
 
答: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保证我国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基本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制订《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目的是为研究生培养单位制订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提供依据,为导师指导研究生提供参考,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提供标准。
 
《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从学科前沿、社会需求、知识结构、综合素养与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在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时必须达到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同时也为学位授予单位开展有特色、高水平的人才培养留有空间。各学位授予单位可在《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制订体现本单位办学水平和特色的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硕士学位基本标准。
 
学术学位110个一级学科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已印发,各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也将于今年印发。印发和实施《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对保证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推进研究生教育分类评价,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和促进学术交流均具有重要作用。
 
9、如何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答: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其主要目的有:一是保证我国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教育的基本质量。二是推动研究生培养单位建立常态化的自我评估制度,强化质量保障的主体意识。三是打破学位授权点终身制,推动研究生培养单位建立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四是引导学位授予单位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办出特色。
 
评估工作采取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诊断式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相结合、以自我诊断式评估为主的方式进行。评估工作每6年进行一轮,其中: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由学位授予单位统筹考虑、自主确定评估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学科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第6年为随机抽评阶段,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各单位完成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委托相关学术组织或社会机构,按比例、分类进行抽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
 
10、如何实施学位论文抽检?
 
答:学位论文撰写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环节,学位论文质量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直接体现,学位论文抽检是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目的是保证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质量,促使学位授予单位、导师和学生重视学位论文质量,调动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增强质量意识,营造良好的质量环境。
 
学位论文抽检是在总结以往抽检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设计。论文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全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其中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抽检比例为10%左右,抽检论文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抽检比例为5%左右。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将反馈学位授予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公布。学位授予单位将专家评议意见作为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抽检结果将作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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