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2014-3-17 11:3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20| 评论: 0|来自: 经济参考报

摘要: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关于依托长江建设中国经济新支撑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目前进入讨论阶段,年内有望出台。届时,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省市将纳入“长江经济带”统一发展。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关于依托长江建设中国经济新支撑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目前进入讨论阶段,年内有望出台。届时,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省市将纳入“长江经济带”统一发展。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出台多项政策扶持上述省区协同发展外,环保也将成为治理重点。

水资源开发要划红线

按照《意见》,长江流域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长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严格控制水资源过度开发。

“长江流域的水资源开发一定要划红线,因为长江流域的污染已经非常严重,如果再不规划性地发展,修复起来将非常困难。”上述权威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他告诉记者,两会前发改委召集产业、金融行业代表和环保、国土等部委开会,主要是对上述《意见》进行讨论并征求意见。

国家将重点治理长江流域的环保问题。《经济参考报》获悉,上述《意见》明确,将严格控制入江排污总量,大幅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加大磷排放等污染物控制力度,确保流域水质稳步改善,加大沿江化工等排污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和集中治理的力度,实行长江干支流沿线城镇污水垃圾全收集处理,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加强水上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和船舶污水排放控制。

另一方面,《意见》中称,在产业政策方面,国家将运用产业、环境、土地等政策手段,参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加强产业转移的引导和调控,防止出现污染转移,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严禁落后产能向中上游地区转移。

率先划定沿江生态保护红线

上述权威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长江流域污染物排放实际上非常不乐观,特别是一些有机加工、化工、医药等企业,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长期都有大量废水排放到长江里。为了解决这一环境难题,记者了解到,正在制定的文件中,进一步提出加强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特别要加强有机加工、医药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加大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以湘江流域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降低农业农药和化肥使用量。

值得注意的是,长江流域还将率先划定沿江生态保护红线,将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纳入生态红线区域管理。

长江流域环境治理刻不容缓

“实际上,长江流域的环境治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讼部部长马勇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了解,长江水资源占中国的35%,长江流域4亿人口“喝长江水”,全国1/3城市沿江而建。化工厂排污、生活垃圾倾倒、水土流失、农田排水、固体废弃物丢弃,种种污染已经让长江脆弱的生态环境不堪重负。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向长江流域排放废污水量有逐年增加趋势。中国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今年初的数据显示,2012年,向长江流域排放的废污水达347.4亿吨、增幅为1.56%,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比例“三七开”。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跟不上水环境污染的速度。长江干流城市的污水处理率还不到50%。”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倪涛直言不讳地指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艳也表示,南水北调工程全面建成后,“喝长江水”的人口将达8亿人,沿江11省市联防联治长江水污染迫在眉睫。

针对长江流域现状,不少专家建议,打出政策“重拳”保护母亲河:制订《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出台沿江开发产业项目“负面清单”,对长江水资源保护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合理调控水价、激发用户对破坏水环境的成本补偿意识等,实行长江上下游水质“交接责任”制,实行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制度。南京市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林志梅提出,尽早建立长江流域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上下游信息交互、通报、会商、联动处置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机制,建设全流域环境监测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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