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研究还在起步阶段,除上海、深圳等个别港口城市外,其他港口城市仍缺乏综合性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不利于监管机构因地制宜制定港口船舶污染控制方案。 另外,我国港口城市还没有建立起系统的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港口岸电等节能减排新技术设施和设备薄弱,船用油品市场缺乏有效管理,直接影响船舶硫氧化物及颗粒物的排放,船舶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亟待开展。 加快制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 船舶管理涉及部门多、管理难度大,一直是船舶职能管理的一大难题。虽然近期热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提出:“交通运输、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但没有提出明确的船舶大气污染管理要求和管理权责,对于远洋船舶的管理仅能依靠国际公约进行限制,相应的管理体系基本空白。 针对我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法律缺口,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加强对船舶尤其远洋船舶排放控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交通部门、海事部门等相关部门在制定规则、监督执行、监管执法方面的职责,明确违法处罚方式和力度。 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GB 20891-2007)》只适用于小于37kW的船舶柴油机,针对大型船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体系尚未建立。而且,我国对船用燃料油含硫量的限值还没有明确规定,仅按照MARPOL附则Ⅵ的标准执行,无法对靠岸船舶排放硫氧化物进行有效控制。 建议尽快颁布《船舶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标准,加快修订普通柴油和船用燃料油标准。尽快组织开展对港口和远洋船舶岸电改造的技术规范研究,并制定岸电改造技术标准。通过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尽快设立统一的沿海排放控制区 欧洲早在2006年和2007年就分别建立了波罗的海和北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据估算这两大排放控制区每年创造的健康和环境效益为80~160亿欧元,而所需增加的成本仅为6~37亿欧元。2012年和2014年相继建立的北美和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亦发挥了相当明显的船舶污染物减排效果。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开始启动设立排放控制区的计划,而我国大陆港口城市对船舶污染的防治相对滞后,目前仍然没有启动设立排放控制区的相关准备工作,导致外籍远洋船舶靠岸无法执行国内法规中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针对外籍远洋船舶靠岸无法执行国内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问题,需要通过设立排放控制区进行管理。建议国家统筹设立统一的沿海排放控制区,并向IMO提交申请。若在全国港口设立统一的排放控制区确实有困难,可由交通部组织相关部门率先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严重的区域分别划定排放控制区,并逐步推广至全国海域范围。此外,形成向IMO提出排放控制区建议的支持性文件需要大量的基础性科学研究,并且从提出申请到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开始考虑所提建议并批准需要3~5年的时间,耗时较长,因此,建议尽快启动这一工作。 出台港口岸电、低硫油使用的鼓励政策措施 港口船舶使用岸电和低硫油是减少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的有效方法。目前,我国安装岸电设施的港口仅有天津港、连云港港、青岛港、上海港、深圳港蛇口码头等,港口及船舶相应岸电设施还没有跟上船舶大气污染控制的步伐,岸电设施相对较少,使用比例较低,与国外先进港口相比差距较大,且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及船舶岸电配套设施改造进行相对缓慢。 低硫油使用的鼓励推广政策仅在深圳港口实施,其他港口船舶依然使用含硫量为1.0%~3.5%的燃料油。虽然部分地区也有推广低硫油的计划,但碍于低硫油的供给可能存在困难,所以没有制定低硫油推广的细节措施,不利于港口船舶对低硫油的推广使用。 目前,深圳市出台的岸电和低硫油补贴办法规定,凡是在深圳开展岸电设施建设和提供岸电使用的港口企业及船舶靠泊期间使用岸电或低硫油的航运企业,都可申请相关补贴。通过补贴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减少远洋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 但由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明确的港口及船舶污染防治指导意见,如果有条件的港口单独采取严格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则船舶有可能转向环保监管力度宽松的港口,形成不公平竞争。 建议从国家层面加快岸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补贴,国家或沿海各地政府加快研究、制定适用于港口船舶使用岸电和低硫油的补贴管理办法。 加快开展港口船舶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建议由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尽快开展制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南的相关工作。制定激励措施,积极鼓励绿色港口建设,鼓励沿海重点港口城市出台港口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继续推广岸电鼓励措施、低硫油及清洁燃料替代工作,并积极推广船舶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控制和减少到港船舶在港口的污染排放。提供国家层面科技及资金支持,保障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力进行。 |